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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印发了《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警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发布时间:2019-03-06 11:40:29
核心提示:  淄博信息港办公室获悉近日,新闻记者从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警示情
   淄博信息港办公室获悉近日,新闻记者从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警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安全生产警示对象是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发出警示告知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 2 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30 天内连续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淄博信息港编辑部获悉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警示告知书,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内容。受到警示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报告整改情况。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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