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信息港近期发表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颁发》)。《办法》明确,109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遍布淄博市各镇(街道、园区),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部分情形将对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
《办法》表明,市将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指标以及综合污染指数,以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为依据。
以1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市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市控的各镇(街道、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
《办法》表明,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将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排名淄博市后2位的;当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山东省后20位的。镇(街道、园区)月度考核排名淄博市后10位的,由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预警提醒。
淄博信息港消息《办法》表明,将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淄博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2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山东省后20位的;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淄博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三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2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山东省后10位的;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淄博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四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2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山东省后5位的;镇(街道、园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园区)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园区)党委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