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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中国儿童基金会官网,中国儿童救助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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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二) 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
  
  (三)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
  
  (四) 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
  
  (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七)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
  
  (八)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推荐理事候选人;
  
  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义务
  
  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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