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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发放最高2000元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9-09-10 11:41:38
核心提示:  淄博信息港当地报道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财政局印发《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环境违法
  淄博信息港当地报道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财政局印发《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奖励标准等进行明确。记者了解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须采取实名举报方式,实施属地管理,一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办、处罚,将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最高2000元的奖励。
  
  根据《细则》,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各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下列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 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方式进行举报,地址及通讯方式如下: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邮政编码:255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2号,邮政编码:2550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9号,邮政编码:2551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东路7号,邮政编码:2552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路34号,邮政编码:2561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邮政编码:2554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地址: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92号,邮政编码:2563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地址: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邮政编码:2564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邮政编码:255300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地址: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广场1号楼808室,邮政编码:25530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傅山大厦720室, 邮政编码: 255086
  
  淄博信息港获悉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局地址:周村区萌水镇文昌湖政务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 2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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