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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印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有效期5年

发布时间:2019-06-29 14:57:20
核心提示:  淄博信息港调查队获悉近日,淄博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
  淄博信息港调查队获悉近日,淄博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的配备应与办学项目、规模相匹配,教职工总数应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含分公司或单个教学点)不少于3人。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着位置进行公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适用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及学历类民办学校。
  
  学科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适合办学,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气源调压站、加油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男、女生寝室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出入口分开设置,配置与培训项目、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盥洗室、厕所、值班室等生活和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达到相关标准,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食堂、小卖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淄博信息港讯息汇总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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