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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将被暂停工程供水供电

发布时间:2018-11-05 11:31:54
核心提示:  淄博信息港多出鲜活生动的报道近日,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该征集意见中,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
  淄博信息港多出鲜活生动的报道近日,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该征集意见中,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县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限期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服务。
  
  为对违法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目前,该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规定,联合惩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是实施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或者收到违法建设线索,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工作。对疑似违法建设,区县治违办应当书面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认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予以明确,并书面回复区县治违办。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由区县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限期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服务。由区县政府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限期查封施工现场、施工工具、建筑原材料,拆除续建部分,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设。
  
  淄博信息港消息显示对存量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能够实施限期拆除的,当事人拒不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拒不接受政府限期助拆、限期强制拆除的,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不能拆除,需要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当事人拒不接受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直至依法完成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区县治违办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权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权确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对不符合《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等证明文件的,不予或者暂停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各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当书面报区县治违办,由区县治违办书面通知公安消防部门不予或者暂停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房管部门作为负面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各街道办、镇政府发现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及时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应当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面信息进行采集,并书面报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保障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打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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